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证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学位法》等有关法律和《南京师范大学章程》,结合本科招生工作的实质,拟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名为南京师范大学,是江苏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是江苏教育厅。中文简称南京师大、南师大或南师,英文名字为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NU或NJNU。法定地址为南京栖霞区文苑路1号。现在设有仙林(栖霞区文苑路1号)、随园(鼓楼区宁海路122号)、紫金(玄武区板仓街78号)三个校区。
学校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江苏高水平大学建设高校和教育部与江苏共建的综合性大学。
第三条 学校对于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需要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与有关规定者,颁发南京师范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需要,坚持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中的有关录取政策参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实行。如有不同,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并落实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审议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各类特殊种类招生简章、招生计划和各类招生策略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务会议审定;对各类招生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处置各类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听取招生工作状况汇报与年度招生工作报告,研究剖析招生工作面临的问题,为学校招生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第七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学校本科招生章程、各类特殊种类招生简章、招生计划与拟订各类招生策略,报招生工作委员会审议;指导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拓展本科招生工作。
第八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推行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平时工作。
第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本科招生有关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依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目的、办学条件等实质状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考试人数、地区协调进步等原因,结合近年来本校分省招生计划编制状况,综合剖析,确定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依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低于本校本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用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考生须通过生源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高考考试报名条件审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须符合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政策规定。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专业介绍选考科目需要,以当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的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的有关规定实行。对《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第二条列出的前三项的患病考生,有关专业不予录取。具体为: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可以录取的专业:化学、生物科学类、应用心理学、考古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可以录取的专业:化学、生物科学类、应用心理学、考古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前教育、体育教育专业。
3.不可以准确辨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可以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II度列出专业外,还包含经济学、应对管理、工商管理类、行政管理专业。不可以准确在显示器上辨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可以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第十四条 对于考试报名学校普通类专业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考生投档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最佳选择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后处置各专业志愿难以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
对于投档分相同的江苏以外进档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后处置各专业志愿难以满足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高考考试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要紧参考。
第十五条 考试报名学校体育学类专业,需要参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考试文化分和专业分均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以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划定低分数线并安排专业;如统考专业分相同,按高考考试文化分从高到低排序录取;如仍相同,参照第十四条中的文化分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六条 考试报名学校艺术类专业,需要参加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艺术类专业统一考试且专业考试合格(以下表述为“专业分达到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对于高考考试文化分和统考专业分均达到生源所在省同批次低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艺术类投档分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如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无明确规定,则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其中音乐学(师范)、舞蹈学(师范)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考试文化分÷文化满分)×0.5+(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5]×750;美术学类、设计学类、跨媒体艺术、书法学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考试文化分÷文化满分)×0.6+(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4]×750;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综合分算法为:[(高考考试文化分÷文化满分)×0.7+(统考专业分÷统考专业满分)×0.3]×750。
如进档考生投档分(综合分)相同,按统考专业分从高到低排序划定低分数线并安排专业;如仍相同,参照第十四条中的文化分同分排序规则录取。
第十七条 考试报名学校外语类专业考生高考考试外语语种须为英语,热爱外语类专业。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原则上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八条 对于高校专项计划(厚生计划)、综合评价招生、高水平运动队、出色运动员保送录取等特殊种类招生事宜,学校依据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与学校本年度有关招生简章拓展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部分本科专业实行大类招生。录取至专业大类的学生,依据学校大类分流策略,结合自己的专业进步目的、兴趣专长等,参加强类分流,进入大类中的具体专业学习。部分师范专业于第四学期进行师范专业分流。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依据江苏物价局、江苏财政厅印发的《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苏价费〔2014〕136号)先按学年预收学费,文科类专业5200元,理科类专业5500元,工科类专业5800元,艺术类专业6800元,体育类专业5300元,部分优势学科专业学费上浮10%;依据江苏教育厅、江苏物价局、江苏财政厅印发的《江苏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方法》和《江苏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方法》(苏教财〔2006〕105号 苏价费〔2006〕319号 苏财综〔2006〕57号)次年按学分结算,每学分100元。依据江苏物价局、江苏教育厅、江苏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公告》(苏价费〔2017〕243号)按学年收取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政策如有调整,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新颁布政策需要为准。
依据江苏物价局、江苏财政厅、江苏教育厅印发的《高等学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方法》(苏价费〔2002〕369号 苏财综〔2002〕162号)文件精神,学校住宿费按条件分为每个人每年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五类,住宿由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察及身体复检。经复查不合格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凡发现弄虚作假,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全方位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打造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绿色通道”等多元融合的保障机制。构建“进步型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栖霞区文苑路1号(邮编210023);
招生咨询电话:025-83720759;
招生监督电话:025-85891511;
招生信息网址:http://bkzs.njnu.edu.cn;
公众号:南师招生(nsdzsb)。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通过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讲解。